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類科研項目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精神,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提高學校的科學研究水平和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所有在編教職工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曆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麵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校負責對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各係(部)負責查處一般的科研不端行為,必要時可以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第五條 學校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簡稱辦公室,掛靠科技處),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
(二)協調項目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學校的查處決定。
(四)研究提出學校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推動學校的科研誠信建設。
(五)學校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辦公室接受來自社會各界對學校教師在各類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並為其保密。
第三章 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七條 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八條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接到舉報後,應進行登記。被舉報的行為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科研不端行為,且事實基本清楚,並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轉送有關機構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麵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辦公室根據不端行為性質和造成的影響,成立專家組進行調查。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和道德倫理專家。專家組成員或調查人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 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協助提供必要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第十二條 調查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核實、審閱原始記錄,多方麵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二)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說明事實情況。
(三)形成初步調查意見,並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形成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科研不端行為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試驗。聽證會和科學試驗由專家組組織。
第十四條 專家組完成調查工作後,向調查機構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辦公室根據專家組的調查報告,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和權限提出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辦公室應在作出處理決定後10日內將學校處理決定送至被處理人、實名舉報人。
第四章 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科研活動。
(五)記過。
(六)降職。
(七)解職。
(八)解聘、辭退或開除等。
第十八條 係(部)對其負責調查的不端行為,接受舉報但不開展調查或無故拖延調查的,學校可以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相關項目的資格。
第十九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科研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幹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複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科研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相關科研項目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申訴和複查
第二十三條 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向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對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正確的,應當進行複查。辦公室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複查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調查程序進行。學校決定不予複查的,應書麵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對複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在各類科技獎勵推薦、評審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期起實施。